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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行使第一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4-10-16 18:20: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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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不但要熟悉的掌握财务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计算能力,各种税目金额都需要去计算的。今天我们就从“再追索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行使第一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这方面着手好好说一说有关计算的知识点。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可以进来查阅。

行使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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