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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节点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4-03-14 14:45: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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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大力发展开发建筑施工,相信大家很多人都会对于建筑比较熟悉,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节点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的内容的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掌握的,那么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节点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大家知道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下!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第一阶段 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平稳运行阶段。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历过多次修订,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前暂且不去考究。从1993第134号国务院令到2008年第538号国务院令,尽管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期间增值税税率一直比较稳定。主要维持了17%、13%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其中,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其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行为及应税劳务均为17%的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阶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9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增值税税率开始发生变化阶段。

1、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4、2013年至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5、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6、 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至此,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36号文成为营改增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完成。

这期间税率的主要变动表现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三阶段 2017年7月1日至今,增值税税率的不断减并和下调阶段

1、2017年4月28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原适用13%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1%。

2、为巩固营改增前期税制成果,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上述税率变动以国务院发布条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至此,营业税正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2018年4月4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4、2019年3月20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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