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哪些的实践基础(会计高频考点之权责发生制解释)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4-02-02 19:25: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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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的标准,合理确认当期损益的一种会计基础。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有“两个凡是”原则,同学们需要理解和记忆:“凡属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
简单来说,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归属期是按照收款的权力来确定,不管款项是否收到比如说,10月的销售款,如果是在10月份收到,那么在10月份确认收入。但是,如果10月份的销售款,不管是在9月份收到还是在11月份收到,都是在10月份确认收入。相应的,费用也是同样道理。按照付款的责任来确定,不管款项是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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