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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怎么算(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的涉税风险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30 15:19: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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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款项1.9亿元,按照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实务中,误把所有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税务处理中的常见现象。财政补贴作为国家一项积极货币政策,在稳经济、稳产业、促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财政补贴有其严格的税务处理规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财政补贴前脚到,税务风险后脚来”的现象。

风险一: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2018年,当地实施重大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技改搬迁工程,A公司获得财政补贴1250万元。企业认为,该笔补贴属于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过,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但并未对该笔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

财政补贴收入能否直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A公司来说,1250万元财政性资金,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计入应税收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延伸阅读:案例解析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风险

风险二: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

B公司是一家粮食收购企业,政府2020年为该企业发放财政补贴100万元,该笔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已将补贴收入全部用于补贴项目支出,且计入2020年费用化支出。财务人员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00万元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纳税调减,并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务中,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本案例中,B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风险三:错误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指标

案情简介:

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设备的企业。企业2019年共取得营业收入23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500万元和财政补贴收入600万元。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本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却并未申报享受。经询问,企业在计算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时出了错。在具体计算时,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为1500÷(2300+600)×100%=51.72%。

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其中一些税收优惠的享受门槛,与企业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这之中,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一个关键条件,是高新收入占比应大于60%。在考虑财政补贴是否计入应税收入、何时确定为收入时,可能会对企业当期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是否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判定标准。

以C公司为例,能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财政补贴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这一指标中,分母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C公司正确计算结果应该是:1500÷2300×100%=65.22%。也就是说,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收入比例时都要剔除不征税收入。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收入总额,应包含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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