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认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现实表现及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16 09:30: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41
青春是自由,想唱就唱,要唱得响亮,就算没有人为我鼓掌;青春更是拼搏,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爱拼就会赢。珍惜青春吧,从现在做起,基础知识要扎实,重点知识要夯实,难点知识要务实。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包括: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原则,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不足出资义务,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录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