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交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25 09:04: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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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环节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二、不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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