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类别修改怎么填写(一文教你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23 14:56:2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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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比如,工作岗位,既是员工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员工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在签约后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变通,即虽然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该变更将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应保证调岗的合理性。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实务中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实际上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主要体现在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务中,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已经事先向员工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在实施调岗时,企业HR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的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HR需要注意的是,调岗必须合理,一方面,不要故意将医疗期满的劳动者调整到劳动强度或绩效标准更高的工作岗位上;另一方面,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级别和薪酬差别较大时,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以避免单方调岗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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