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分割单适用范围(浅谈分割单的使用范围和要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11 09:00:5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3
青春应该怎样度过?有的如同烈火,永远照耀别人。有的却像荧光,甚至也照不亮自己!不同的生活理想,不同的生活态度,决定一个人在战斗中站的位置。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分割单”概念,对于某些业务可以不必使用发票。
一、分割单使用范围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关于“应纳增值税劳务”,不应理解为增值税范畴下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而应理解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法里的“劳务”,即: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
例如: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协议培训费用12万元;A公司开具12万元发票给了甲公司,甲公司支付12万元给了A公司。实际接受培训时,甲公司带上子公司乙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参加;经过内部结算,乙公司应当承担4万元培训费,乙公司将4万元款项支付给了甲公司。
注2:这里相当于甲公司先行购买12万元“服务”,因而A公司开具12万元发票给甲公司并无问题;只是后来甲公司又将4万元“服务”转卖给了乙公司。
此时,甲公司可以开具分割单,注明总费用金额12万元,甲公司承担8万元,乙公司承担4万元。甲公司以A公司所开发票以及此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乙公司以此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4: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既然发票、分割单已经单独列出,而此业务又不会涉及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则其他外部凭证即为收款凭证。也就是说,牵头接受非应税劳务企业以收款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个人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5: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关于分割单的格式、要求
(一)税法文件并未规定分割单格式
(二)分割单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真实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准确记载总金额、各方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2、合法性: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关联性: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且此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4、合理性: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5、权责发生制: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时限性: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若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无法税前扣除;但汇算清缴之后五年内取得,仍可依法追溯处理
费用分割单适用范围(浅谈分割单的使用范围和要点)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