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还可以抵扣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种情形汇总)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0-23 08:35: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9
所有创业者要永远告诉自己一句话:从创业得第一天起,你每天要面对的是困难和失败,而不是成功。我最困难的时候还没有到,但有一天一定会到。困难不能躲避,不能让别人替你去扛,任何困难都必须你自己去面对。创业者就是面对困难!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一)扣税凭证不合格: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如下能抵扣的凭证:
1.专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
4.旅客运费发票
5.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
(二)没有销项税额的: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表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表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意:
a.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b.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比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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