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的税务规定通俗易懂(我国针对资本弱化的具体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05 14:28:2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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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资本结构即指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利用企业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及其带来的好处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地提高贷款比重相应地降低股本的比重,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并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的一种国际避税形式。它已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广泛采用的国际税务筹划方式。
税法上对利息和股息纳税上的差别对待是资本弱化产生的动因。因为股息是在税后分配的,一般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居民公司将利息或股息支付给非居民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也不同。
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
1、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缴纳所得税;
2、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
如规避外汇管制,规避其他投资风险。
各国对资本弱化的规定
由于资本弱化严重影响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所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来规制资本弱化避税措施。
1987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资本弱化的报告,它列举了各国采取的资本弱化规则的不同形式和措施,将可以适用的方法分成两个种类。
即“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原则”法。
(1)“固定比率”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权比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假设某投资者有现款1000元,按照“固定比例法”进行投资。
首先他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为投资组合确定一个比例。假如该比例为保护性部分和风险性部分各占50%。于是,他就得把其中的500元投资股票,另外500元投资于债券,各占50%。
然后根据股票价值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使两者之间始终保持既定的比例。
假如股票价格上涨,使他购买的股票价值从500元上升到600,那么,在投资组合中风险性部分就要大于保护性部分,破坏了原先各占50%的比例规定。
这时要进行修正,将升值的100元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卖出50元股票,再投资于债券,促使二部分的比例重新恢复到各占 50%水平。
(2)“正常交易原则”。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1、比较价格法
比较价格法是传统正常交易原则所选择的标准,其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水平确定是否对联属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调整。
2、比较利润法
比较利润法是正常交易原则新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确定的利润水平决定联属企业在内部交易中的应得利润。其理论基础是, 尽管比交易中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3、对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的区别(价格和利润的选择)
比较价格法与比较利润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可比对象即价格或利润的不同选择,前者通过对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正常交易价格的比较,判断是否应调整转移定价,进而调整应税所得
后者则反其道行之,通过比较独立企业正常交易的利润水平来调整联属企业的应税所得(即以交易利润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反证转移定价价格调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避开了寻找可比交易价格的困难。
自从有了转移定价调整,就有“价格”与“利润”的纷争。即在转移定价审查中,应当是采用基于价格的方法还是基于利润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比较价格法是传统正常交易原则所选择的标准,其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水平确定是否对联属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调整。
(二)比较利润法
比较利润法是正常交易原则新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确定的利润水平决定联属企业在内部交易中的应得利润。其理论基础是, 尽管比交易中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三)对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的比较分析
比较价格法与比较利润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可比对象即价格或利润的不同选择,前者通过对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正常交易价格的比较,判断是否应调整转移定价,进而调整应税所得;
后者则反其道行之,通过比较独立企业正常交易的利润水平来调整联属企业的应税所得(即以交易利润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反证转移定价价格调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避开了寻找可比交易价格的困难。
自从有了转移定价调整,就有“价格”与“利润”的纷争。即在转移定价审查中,应当是采用基于价格的方法还是基于利润的方法。
最近几年,西方国家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严格。不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较低的“债务/股权”比率,而且,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模式更接近美国的方法,即除正常交易原则外,用安全港比率和利息扣除范围双重标准对利息扣除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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