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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和付款期限有啥不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分类及期限介绍)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04 08:50:3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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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有哪些分类?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 指的是持票人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发起请求付款的申请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到期了,该去找承兑人换回等值货币了。票面标着多少金额就换多少货币。

提示付款分为正常提示付款和非正常提示付款。本条的“提示付款”就是指正常提示付款。这里千万要注意一点,正常的“提示付款”是有时间限制的,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eg:1月1日到期,那么1月1日-1月11日都可以发起“提示付款”,不在这个期限内发起的“提示付款”都属于非正常提示付款,会对行使票据权利产生影响。具体内容我们会在后续几条详细解释。

假如提示付款期限内发起“提示付款”(即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被承兑人拒绝的话,票据状态就会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逻辑是:你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动作,所以要保证你所有的追索权利。

提前提示付款

提前提示付款 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都没到期,你就要求换成现金。而由于你没有按照票面信息的约定时间要求兑现,所以承兑人有权利拒绝,并且在这个时候你是不可以追索任何人的,因为是你没有按照票据的约定,是你违约了。虽然也有些持票人天提前几天提示付款,“善解人意”的承兑人也接受申请的情况,但是小编不建议这么做。

假如这个时候承兑人拒绝提示付款的申请,那么票据状态就变成“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但碰到这种情况也不用紧张,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T+10)内重新发起一次正常的“提示付款”即可。逻辑是:你没按照约定时间来操作,你姿势有误我不解付,请到期再来。

持票人应该做好账户票据的台账工作,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度提醒,或者选用有到期自动提示付款功能的网银账户(例如:兴业银行),并设置启用该项功能。

这里请注意 有些持票人会有种想法:“我票据太多了,怕到期的时候忘了,所以我提前发起提示付款”——这个想法是不可取的。之所以不提倡这种想法,是因为很可能会把整个“提示付款期”都忘了 ,而一旦变成“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将丧失部分票据权利,追索范围也大大缩小,这也是下一条里要说的“逾期提示付款”。

逾期提示付款

逾期提示付款 指的是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之后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票据1月1日到期,你却在1月11日或之后发起了提示付款,过期了。有个词——“过期作废”,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所幸不是所有的票据权利都作废了,只是部分的票据权利作废了。

what?“逾期提示付款”还分两种不同的场景的?

第一种:“逾期提示付款”操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这种情形多发生在财务人员遗忘的时候。

第二种:“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这种情行一般较少见。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怎样的?

有关商票的支付期限,在票据法中有明确规定。

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从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只有在提示付款期内,付款人全额支付,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整个票据活动才算圆满结束。

如果超过10天,持票人将失去部分权利,例如,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其票据权益就具有局限性。

但实际上对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一般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商业汇票支付期限,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最长期限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而言,部分房企少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集中在3至6个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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