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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税收了解企业虚假出资的财税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3-10-10 11:28: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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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在设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是实践中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对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人们较多关注的是《民商法》与《刑法》相关法律责任,其实虚假出资还衍生出巨大的税收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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