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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要点解读)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09 09:36: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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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经营者集中有哪些方式?

1.经营者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常见的有股权收购、业务收购、新设合营企业等;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向谁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哪些标准?

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近14年未曾调整过,原有的申报门槛已经与经济发展规模不匹配,给企业投融资活动和有限的行政资源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和负担。

拟调整的申报标准为: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现行标准为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现行标准为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现行标准为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现行标准为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申报集中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简易案件申报有哪些条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集中审查有哪些程序?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考虑哪些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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