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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上线倒查几年(金税四期上线的税务稽查重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03 11:38: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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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法律条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的疏忽导致的少缴纳或者未缴纳税款,那么如果3年或者5年内未发现,那么税务机关就无法追征了。但是如果是由于偷税、骗税等恶性行为导致的,那么就无追诉期限的限制。

针对此类情况现实当中是如何操作的?关注过我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个人比较推荐《中国税务报》这个报纸,因为上面会公布很多国家以及地方的最近相关政策,同时也会刊登很多违法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订阅一份给自己以及公司的财务看看。

《中国税务报》当中有专门的针对涉税案件的板块,基本上每周都会刊登2-3个相关案件。这些案件其实是有一定的共性的,基本上以虚开发票以及“两套账”为主。仔细研究之后其实能够发现,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共性——绝大多数案件并非及时处理。这些案件很多都是之前的问题发生了,而后在税务稽查或者系统筛选当中发现了,税务机关才会继续跟进从而发现了其中的案件原因。针对此类案件,无论是多久之前的案件,税务机关只要发现了之后,就会追缴税款同时处以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这里有朋友会问,那么现在就把有问题的企业注销了是不是就可以了?没那么简单。注销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审核公司最近3年的账目,如果相关账目并未调整完美,那么基本上注销就等于自首,我之前的文章有过相关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翻看。

那么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之前的行为是不是没事了?按照法律来说,纳税主体消失,纳税就无法进行,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消灭。那么税务机关应该无法追缴相关税款。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分歧,有的地方法院的判罚是有利于企业的,有的地方判罚是不利的。这个主要还是看具体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律师是否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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