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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一文详解税收罚款是否可以超过本金)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11-06 18:05: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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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同时参考本公众号今天发布的两篇文章

《辨识:“罚款”与“加处罚款”》

《区别:“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执行?》

也可以参考

《讲道理:关税滞纳金不能超本金,税收滞纳金可以超本金》

二、不能超过本金的是“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再啰嗦一遍:“加处罚款”不是罚款,而是罚款之上再罚款。

或者是行政决定之后,再追加一次罚款。

四、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处+处=加处

处+处=加处

处+处=加处

五、税收罚款的样子

举例: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分析

税收罚款,不论是“并处”还是“可以处”,本质上都是“处”。

“处”是“处”

“加处”是“加处”。

处+处=加处。

七、结论

1、税收罚款可以超过本金。

2、税收罚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方式。

3、税务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再“加处罚款”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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