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说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7-07 10:17: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33
税务操作是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要面临的实际问题,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理论上的税务政策和税务方面的知识,更需要有税务操作方面的经验,这样在面对实际税务处理的时候才能游刃有余,接下来,我们将向大家讲解一下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生活中有许多个体户,个体户也是需要进行做账报税的,为了加强规范个体户做账而指定的相应制度,比如个体户需要按照此规定合法根据有效凭证进行作账,建立正确的账簿进行报税,不太清楚的就可以看看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说明来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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