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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为什么不给开专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6 13:13: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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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为什么不给开专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买黄金不给开增值税发票,这是由于按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商品是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专票。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例]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440.17

黄金为什么不给开专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人,对于个人而言,企业不能给个人消费的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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