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计提和发放数不一致要怎么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3 18:51:4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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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计提和发放数不一致要怎么处理
解决:首先因为没有跨年的问题,亲爱的可以在扣款当月补提超出部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和银行科目金额保持一致.
1.如果是一次性的惩罚性质增长建议计提的费用科目为"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整体的分录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如果是长期性的就和正常计提社保一样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职工保险"即可,整体的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职工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往后的月份也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进行计提和缴纳即可.
社保费用计提数与实际缴费的差异如何调整
可以按照本月计提时将多计提的冲回,少计提的补提.
2018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8213元调至20004元;下限从3170元调至3469元.另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上限从22275元调至24654元.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下限从4455元调至4931元.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95元调至2100元.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017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218元的60%,即4931元.
税务部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从7月1日起,须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如实申报2018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根据现行规定,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个人需要缴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上下限范围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就是说,如果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了上限或者低于下限,则按上限或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比如说,职工本人上年实际平均工资达21000元,超过了20004元,那么按20004元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但21000元低于医保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个险种的上限24654元,则按21000元作为基数缴纳上述四险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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