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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赔偿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8 12:54: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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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赔偿账务处理

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赔偿客户,有两种形式:

一是用实物补偿,二是现金补偿

1. 实物补偿,是实物折扣,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现金补偿不涉及流转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实物折扣销售,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政策规策。

所以,最好的处理是作为销售折让,即在总价上给予折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指先打折再销售,也就是折扣销售。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折扣是因数量与市场价格产生的,并因现金折扣,所以,这里的现金折扣不是此规定的范围,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赔偿损失可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保险、法院等部门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资料,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质量赔偿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客户产生损失,给予客户的赔偿,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一般企业需要根据以往的质量问题的比例,计提质量保证金,发生质量问题的费用,计入质量保证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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