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税务罚款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1 13:45: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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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税务罚款会计分录
一、税务局的罚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具体的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四、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与罚款可以超过本金吗
在税收征管领域,对所处税收罚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均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里需要认识到,行政强制法此条款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需要厘清的是,这里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说的"滞纳金"内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报加收的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对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行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金,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内涵,也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加处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漏税罚款交不起怎么办?是否要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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