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6 09:20:5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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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该进项税应与所涉金额一并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当中;
例如:如所采购原材料所涉进项税依法不得抵扣的,那么,应对已抵扣部分的税额转出进入原材料价值,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采购低值品所涉进项税应予转出的,则借记低值易耗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一、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其他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转出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三、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原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四、普遍性的进项税转出业务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1、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购入原材料用于建设不动产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基本生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方法,小编就整理到这里了,不知大家在学习或工作中有没遇到这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呢?大家是怎么处理的呢?欢迎大家给小编留言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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