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差额计税纳税申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2 17:54:1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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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差额计税纳税申报
(一)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时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怎么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备案手续
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
2、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填列.无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附表三不填.
依据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6点规定,在网上申报中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用于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即为附表三的清单.同样,无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附表六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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