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税额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7 09:03: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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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税额计算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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