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长期挂账无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1 17:30: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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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长期挂账无发票
长期挂账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之前,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已超过3年),货已收到,发票未收到,请问该如何核销预付账款?分录怎么做?
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开具发票,只能请经办人写个情况说明,说清什么款项,数量、金额,以及不能取得发票的原因,领导签字后,可以作为入账凭据,核销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
核销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付账款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此项需要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
挂账是确认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应付账款",这里就是指确认为应付账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应付账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以上就是小编对预付账款长期挂账无发票处理做出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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