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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之间资金调拨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3 18:02: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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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之间资金调拨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得出,企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总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分公司,若总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非用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若总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

因此,集团公司之间调拨价格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其税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1、调拨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计缴税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计税(具体可以和税务局沟通)

借:应收账款-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实际销售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冲减已计缴的销项税金

借:应收账款-税金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红字

集团企业之间相互之间资金往来有哪些税收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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