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减免条件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1 16:40: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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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减免条件
什么是残保金?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的保障残疾人权益.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减免条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粤财办明电 〔 2015 〕5 号)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 〔 2015 〕29 号 )的规定:
(一)自 2015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 . 5 % ,且在职职工总数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 36 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2015年 1 月 1 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 . 5 % ,在职职工总数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未满 36 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减免条件的相关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过程中总是有很多顾虑,部分残疾人的客观条件确实使得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麻烦"花钱买平安"权衡之后选择缴纳不菲的残保金减少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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