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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红字专票流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1 09:55:1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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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红字专票流程

( 一)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三)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满足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色发票申请时间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2、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以上是小编针对一些相关的国家税法给大家讲的销售方开红字专票流程,希望大家多参考借鉴.只有这样多加练习才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工作过程中得心应手,最后小编祝大家能够早日成为会计精英,让我们为之努力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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