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18:11: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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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答:从价外费用的征管实践看, 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发生违约而收取的保证金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而对于未发生违约退还的部分不级缴纳营业税.
价外费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以上就是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吗的全部内容,更多相关资讯尽在本网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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