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简易计税进项税的可以抵扣吗

简易计税进项税的可以抵扣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1 16:37:2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40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森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没有什么可以教你的,只有一些信息可以引导你思考,澄清对自己重要的事情,调整你的生活,塑造你的行为,促进你达到预期的结果。你可以自己思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你的思想自由。考试加油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简易计税进项税的可以抵扣吗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你将成本中用于简易项目和适用税率分开核算,适用税率部分的成本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均可以抵扣.比如,建筑业的新老项目,还有增值税条例下的适用简易征收的货物等等都是分开核算就可以.会计上严格按照财会〔2016〕22号新规即可.

同时也需要注意,有部分项目不得抵扣.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和时间条件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简易计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整体上来说是不可以的,一般来说公司如果是采用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有些适用简易计税的货物分开核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关于简易计税方面的资料,感兴趣的学员们都是可以来本网站进行搜索.

​简易计税进项税的可以抵扣吗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其他收益如何在汇算中填列 下一篇: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哪些内容呢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全国客服热线:0551-63757017 400-168-9795

邮箱:kjszjd@163.com 传真:0551-63757017 皖ICP备13003106号-1版权所有©2008-2016 会计实战基地(www.kjszj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