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复核人有法律责任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3 14:30:2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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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复核人有法律责任吗
具有审核票面金额、核实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货款落实及增值税开具复核等责任如果是虚开发票的话开票人和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个文件里也没有提到"开票人"的问题.
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为同一个人并不违背任何文件,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整个公司只有一个人,就会出现"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转借发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增值税发票上的复核人在增值税规定中有对应的规定要求的,也就是需要履行审核票面金额、核实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货款落实及增值税开具复核等等责任,当企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人员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大家在处理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根据对应的实际业务开具真实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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