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滞纳金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1 13:28:3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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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滞纳金
答: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的会计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同时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
3、另外需调整未分配利润做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一、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二、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三、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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