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纳税申报怎么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3 11:30: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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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纳税申报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将当期应纳税额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将剩余的50%,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总机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增值税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在吉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三)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年销售额合计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税款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是指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以下两种计算应预缴税额的方法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
销售额配比法:应预缴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销售额)
预征率法:应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总机构汇总销售额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预征率应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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