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为销货方代垫运费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5 14:55:0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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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为销货方代垫运费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由供货方代垫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收回代垫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
"1122 应收账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分录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手续后,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因此,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妥托收手续后,已经满足了收入的确定条件应当确认为收入,由于还没有收到货款,所以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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