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3 14:08:4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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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税法规定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填报说明中规定: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行的内容,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
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2400万元,本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万元-12万元).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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