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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预存话费购送手机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30 15:40: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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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预存话费购送手机所得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了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经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部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移动赠送费用能否在计征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文件规定:

(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据此规定:中国移动公司预存话费赠送手机的支出应按手机的实际成本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移动公司预存话费购送手机所得税如何处理?移动赠送费用能否在计征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是小编分享的两个在生活中看似实惠的财会工作事项,是不是企业真的会无利呢?通过本文财税工作的了解,大家是什么样的想法呢?欢迎留言,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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