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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8 10:31:4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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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我公司在03年7月公司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共发生了5万元的费用,我公司计入了"管理费用"中,但是在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我公司作调增所得处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合理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旅游费用可以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处理,即这些旅游费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已列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员工的旅游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符合规定的应在工会经费列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在小编分享的示例中是不可以的,因为它的入账方式是管理费用,这笔管理费用是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发福利的方法发放给员工的,则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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