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下面的收款单位能开人名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17:47:4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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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下面的收款单位能开人名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收款单位名称和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应该当保持一致.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发票(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发票(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发票(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发票(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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