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式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4 16:39: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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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式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上海地区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在开具时可以不加盖发票专用章。因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部门,上述规定应属于其在《发票管理办法》的管理过程中做出的特别规定。贵公司作为受票方收到这样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如何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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