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增值税凭证抵扣应向哪方税务局申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4 16:06: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05
用不懈争取进步,自强不息,用汗水浇灌理想,超越自我,用奋斗放飞希望,让青春放飞最美丽的光芒。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逾期增值税凭证抵扣应向哪方税务局申报
【问题】
在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销售方未能在18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时传递给采购方,超过了认证抵扣期.现销售方拟将增值税扣税凭证交给采购方,销售方理解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采购方需抵扣,应由采购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增值税扣税事宜.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申报由采购方还是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因客观原因造成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流程?
我公司因办税员擅自离职,造成有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抵扣,现在我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向晋安区国税局申请逾期抵扣事项,但对方的答复是没有接到福建省国税局相关的制度规定这方面的流程,所以他们没办法办理.现在我想咨询下这方面的流程,比如晋安区国税的综合窗口收到我们的材料后,他们应该交给谁来审批等,又由哪个部分的人将材料递交给省局,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逾期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10号 )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逾期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超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文主要介绍了逾期增值税凭证抵扣应向哪方税务局申报这个内容,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是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的,在最后小编提示大家作为纳税人,我们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办事,这样的话可以避免掉很多的麻烦事.
逾期增值税凭证抵扣应向哪方税务局申报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