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6 10:22:5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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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都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怎么做账务处理?
红字发票也是属于负数发票,所以做账内容参考如下: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上述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说明.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也会有退货的情况发生.一旦涉及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会计人员要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及时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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