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3 11:20:4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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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我公司从客户那里承包建筑工程后,时常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那么,我公司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是按从客户那里取得的总承包额确认收入,还是按总承包额减去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客户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客户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
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分包额不能从总承包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包工程的帐务处理
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
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项目,本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项目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项目.
案例
案例背景:2005年12月,乙公司中标A工程,根据与建设单位甲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44800万元,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根据与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为69504万元,占合同总价的48%,丙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乙公司上交分包工程造价4%的总包管理费,并由乙公司代扣代缴3.3%的两税一费,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需求,向丙公司供应部分材料,其他有关资料附表所示.(见附表)
现列举乙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工程账务处理程序如下(单位:万元.会计报表披露从略):
1、向业主结算:
借:应收账款 65 160
贷:工程结算 65 160
2、收到业主部分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58 635
贷:应收账款 58 635
3、向分包单位结算:
借:工程结算 34 752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34 752
4、确认分包收入(总包管理费)及代扣税费: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2 537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1 390(34 75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 1 147(34 752×3.3%)
5、向分包单位支付部分工程款及确认分包收入: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27 383
贷:银行存款 25 000
原材料 2 359(2383-24)
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24
6、确认分包成本
假定该工程2007年共发生现场经费1 955万元,则分包工程应承担1 955×48%=938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 938
贷:制造费用 938
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上文就介绍到这,大家应该对这个内容有一定的了解了,这个所有的收入都是要作为应纳税额全部纳税的,因此大家在处理分包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上文有一个分包业务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更多财税方面的内容,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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