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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填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3 09:16: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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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填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意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说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填写,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不是很熟悉的朋友可以多操作几遍,遇到这种事情不必慌张,所以具体问题需要有具体的解决方式,如果重复多次解决不了,大家可以尝试拨打地区地税热线,或到地税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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