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8 10:29:0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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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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