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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规定及会计核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5 17:20:1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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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规定及会计核算

财税[2009]87号的出台,对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与旧规定相比不仅考虑了阶段性,且更具前瞻性,便于操作,相关企业应充分理解、准确把握.

根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取代了财税字[1995]81 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管理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不征税收入须符合条件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应注意要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以上就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规定及会计核算,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大家一定要掌握好,我们一定要清楚税务处理,按照规定纳税,这样才能够得心应手,相信看完文章的朋友会有更多的了解,遇到其他的会计难题,可以持续关注官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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