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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2 08:50:3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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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与分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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