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破产时是否还有责任?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1 18:49: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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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破产时是否还有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股东只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破产债务的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哪些情形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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