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0 09:44:1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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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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