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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稽核比对数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2 10:34: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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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稽核比对数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稽核比对结果通知在哪里?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前因发票2.0系统上线,稽核系统暂停,辅导期纳税人无法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相符结果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的规定,你单位当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勾选)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35栏等相应栏次进行待抵扣申报,下期通过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栏等相应栏次申报抵扣上期待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申报,稽核比对数据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在稽核比对数据的过程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样,大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来操作就行了,这样就不会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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