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业务汇算清缴需不需要调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2 11:47: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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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业务汇算清缴需不需要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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