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客户的展架计入什么费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6 18:12: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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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客户的展架计入什么费用?
作为交际应酬维护关系,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如何处理?
对于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是视同销售而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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